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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服务费已经来了,提高药师地位还会远吗?
2019-12-17 14:28  

一、引言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医疗机构将启动药事服务费试点工作,每张处方收取4元的药事服务费。央视新闻提到,在现行机制下,药师没有足够的审方权,也没有相应的经费来支持药师向患者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这导致药师工作难度大、患者用药安全性得不到充分保障。

二、设立药事服务费的必要性和意义

药事服务费是什么呢,听起来好像是个新鲜事物,其实不是。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首次提出了“药事服务费”,《意见》提到: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2010年《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增设药事服务费等补偿方式。我国药学起步晚,药事服务费仍处于探索试点阶段。

医院药学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没有像临床和护理一样得到医院的重视和认可。在“以药补医”到“取消药品加成”的医改新政策下,医院药师的工作价值更是被严重低估,药师被从“药品搬运工”沦为了要医院贴钱养着的“累赘”。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付出就该有收获”,药师的付出咋看起来就好像是医院的负担了呢?2017年1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促进药品价格合理,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发挥药师在合理用药方面的作用,并要求统筹药师处方审核和调剂、指导临床用药的医疗服务费用。这充分体现了药师在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以药补医”的时候,药师的价值被隐含在药品的差价中,但是很多人觉得那是药品生出来的效益,体现不出来药师的价值。现在取消药品加成了,药事服务费设立非常有必要,它不仅是公立医院补偿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且可以为药师正名,药师的工作得到了相应的激励、药师的专业技术价值可以有更好的发挥平台、药师的尊严也可以回归本位。

三、国外药事服务费现状

西方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就推行药事服务费制度,他们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药物调剂技术费、药剂管理指导费、药品储运费、合理用药指导费等等。我国台湾地区医疗保险中药事服务费的成本包括处方确认,处方查核,药品调配、核对及交付药品,用药指导,药品耗损、包装、仓储、管理等费用。

在西方国家,药事服务费被认为是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药事服务费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国外一些国家收取药事服务费主要的收费名称主要是调剂费。美国、日本、韩国的药事服务费是除药物成本以外的每次调剂门诊药物的费用,南非的药事服务费是药房调配药物和提供专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药物储存费、维护患者用药记录费、一般运营费(如税金、员工工资、房屋租金等)以及投资回报等。爱尔兰的药事服务费是指药师按照用药指南要求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合理成本及调剂药品的费用,加拿大则是药房为患者调剂的每张处方收取的费用。我国台湾、香港也实行了药事服务费政策,他们的药事服务费是指药师调剂药品的费用。药事服务费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这跟各国的经济水平、医疗卫生状况以及药事服务项目有很大关系。相对而言,日本药事服务费标准更为明细,收费项目包括基本费用、调剂费用、特殊药事服务费等等。

四、药事服务费的界定

说到药事服务费,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收费各异。2010年我国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在记者问答中提到:药事服务是现代医疗服务中不可分割的一项技术服务。药事服务费是指对医生和药剂师的处方、处方审核、药品调剂、管理等工作所应给予的报酬,是为合理弥补医院药事服务成本、维持医院药房正常运转而设立的收费项目。2016年《药品评价》第13卷第14期中《中国药学服务标准与收费专家共识》指出:药事服务费是医疗结构药学部门和社会药店药师为患者所提供的药品调剂服务和基本药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对基本运营成本的药师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补偿。从形式上来说,它包括药品调配、用药咨询、医嘱审核、药学查房、血药浓度监测、用药会诊、静配、用药教育、用药指导、药师门诊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药事服务的形式将会有更多形式的扩展。

五、设立药事服务费存在的难点

1.药事服务的具体项目尚未明确

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医院所开展的药事服务各不相同,服务水平也参差不齐。针对这个难题,个人认为可以采取国家出大方向的政策,具体到各个地方在跟去本地区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药事服务项目,可以先设立一部分容易界定的药事服务进行收费,逐步取得患者的认可后,在稳步推进其他项目。

2.药事服务没有规范的收费标准

对于药事服务的收费西方国家也各有个的做法,有按照处方张数收取的,也有按照处方药品的数量收取的,还有按照处方的金额来收取的,更详细的还有分到不同种类药品,收费标准也不同。东部经济水平明显高于西部,等级不同的医院,收费的标准也不一致。而且对于服务的药师来说,也存在职称的差异,这些都给药事服务的定价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且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会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按照处方张数来收取,这会使得医生将处方分多张来开具;按照处方金额来收取,这也将加剧医师开具高价药的局面;按照来诊次数收取,这对提供服务的药师也存在不公平,只有一种疾病的患者和同时有多种疾病的患者以及开具一种药物和同时开具多种药物的患者,服务的难度、深度、付出的精力也不一样,这个该如何平衡?

3.对药事服务的质量缺乏评价体系

对于共性的药品调剂、发药等项目,是没有太多争议的,但是处方审核、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等存在很多主观因素,跟药事服务所具备的专业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如何来评价药事服务的质量好坏、药事服务项目有没有按照要求去执行、药事服务的安全性等等问题,都缺乏相应的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

4.对药事服务的制度设立目前也不完善

在医疗、药剂、护理这三个方面,医疗和护理进行了立法,但是《药师法》目前还没有出台。药师在进行药事服务的行为目前没有得到法律的规范和认可,这对于药师以及医疗机构极大的不利。

六、建议

广义来说,药事服务的主体应包括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它应该是贯穿于医疗活动的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在患者去取药的一个环节。这就要求医师、药师和护士互相合作,医师应按照诊疗规范,注重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案上,而药师的职责应该是在药物的合理使用,包括用药适宜性、药物的种类、用法用量、相互作用和用药禁忌等,药师在药事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处方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用药,为患者的安全用药把关,当然也为一些护理的进行把关,尤其在输液中溶媒的种类、用量、输注速度以及输注的要求方面进行把关。三者应该是一个相互配合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挑刺”的过程,三者都是安全用药的共同体,都是为了患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此外,也希望国家加速对药师进行立法,加强对药事服务的制度建设。在收费方面,可以从按人次、处方数、药品数量、药品金额等方面综合考虑,同时也要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费标准,同时对于药事服务的应进行一定准入机制和考核机制。当然,“打铁还得自身硬”,广大药师应通过各种途径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是自己够有足够的能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药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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